??林女士和王先生在2007年就离婚了。可从2013年开始,林女士拿着一张承诺书,要求王先生还她一套房,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林女士:婚前承诺给我房子我才结婚
??林女士说,她和前夫王先生是2004年谈恋爱的,谈婚论嫁时,林女士要求王先生买房赠与她才愿意结婚,王先生就在2005年签了这样一份承诺书。“承诺书内容是我写的,但是他签名了,我才同意和他结婚。”林女士拿出那张承诺书的复印件,内容是:二年之后在厦门市(王某某)买一套商品房赠与林女士,以此作为凭证,永不反悔。底下是王先生的签名和日期。
??按照林女士的说法,签了这张承诺书后没多久,王先生还拿了一套湖里区的房子的购房合同给她看,之后两人在2006年结婚了。“可婚后,他告诉我,房子卖掉了,并没有履行承诺将房子送给我。”林女士说,因为两人已经结婚了,她也没有追究到底。但是婚后,两人感情不合,在2007年底,协议离婚了。而离婚协议上关于房产安排是无安排。
??离婚后,两人没怎么联系。但是2013年的一天,林女士按照购房合同上的地址找到那套房子,却发现王先生和现任妻子住在里面,房子根本没卖掉。林女士说,她感觉被欺骗了,很生气,就拿着那份承诺书,要求前夫履行承诺将这套房子赠与她。为此两人发生纠纷,多次闹到派出所。
??王先生:那份承诺书被对方修改过
??对于林女士出示的承诺书,王先生有另一种说法。他表示,自己从没有签过会买房送给林女士的承诺书。“那时候谈恋爱,是可能签过送她什么东西的承诺书,但是绝不是送她房子,那份承诺书上的内容被她修改了。”
??王先生说,离婚后,双方相安无事,但是林女士不知道从哪里打听到他现在房子的住址就过来闹,“我现在有自己的家庭,有老婆有孩子,可是她三天两头过来闹,根本没法在那平静生活”。王先生说,他的孩子才6岁,被吓到了,无奈之下,他将那套房子出租,一家人另外租了一套房子住。
??“我感觉她真的太无理取闹了,不是被逼到没办法,我们也不会为了避开她搬了家,可是她甚至跑到我工作的工厂闹,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和生活。”王先生说,既然对方觉得他必须履行那份承诺书,那就应该走法律程序,让法院决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法院认为应该送,他就送,“她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走,而不是这样影响我们的工作生活”。
??律师:假设承诺书未被修改 王先生也无义务赠与房子
??那么这样的婚前承诺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导报记者咨询了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林黎晖律师。他无法鉴定承诺书是否有被更改。但假设这份承诺书没被修改的话,争议焦点应该是王先生是否需要继续去履行曾经的承诺,即履行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是可以终止的,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此案件中王先生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是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所以他现在没有义务将房子赠与林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