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张强来到新嘉街道调委会,向晚报老娘舅徐爱华和街道老娘舅杜子鑫述说一起房产买卖纠纷,并请求老娘舅帮忙调解。事情一开始很简单,但发展到后来变得越来越复杂。
好端端出现第三方
前段时间,张强看中了位于栅堰社区的一套房子,经过与房主李兵沟通,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将房屋内的空调、冰箱等电器整体包含在此次交易中。签订合同后,张强预交了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时间一起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张强突然提出,要将房屋过户到另一人的名下,对此李兵认为不妥,“明明是我和你之间发生的买卖关系,怎么突然冒出个第三人?”双方不欢而散。
李兵称,跟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是张强,而非张强指定过户的第三人。如果转到他人名下,会给这次房产交易带来风险。而张强则认为李兵出尔反尔,属于临时毁约,“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已经跟李兵说清楚了,虽然由我来签订购房合同,但是我本人有权利将房屋指定过户到其他人名下,李兵当时也同意了。”
解除合同矛盾升级
见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约,不利于纠纷化解,于是老娘舅首先稳定双方的情绪,引导双方理性维权,“你们既然来到调解室,就是来解决问题的,不要一味盯着对方的过错,这样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接下来,老娘舅对张强要求把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一事发表了看法:“首先,张强所说的特殊约定(指过户第三人),由于未能落实到书面合同里,所以不予支持。其次,张强不能说清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共同购买还是另行转售?最后,张强这么做有规避房屋过户税费的嫌疑,这种行为应得到纠正,卖方李兵有担忧情有可原。”
老娘舅建议双方消除猜忌和不快,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办理过户手续,继续履行合同。张强表示愿意过户到其本人名下,但这时李兵却表示,他已经不信任张强,认为双方已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
看到李兵主张解除合同,张强也点头同意,但要求李兵依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张强要求李兵给他4万元,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但李兵认为取消合同双方没有任何损失,谈不上赔偿,只同意如数退还张强2万元定金。听罢此言,张强有些生气,他认为是李兵不讲诚信,导致房产交易终止;李兵也不示弱,认为是张强牵扯出第三人在先。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分析利弊化解胶着状态
见此情景,老娘舅出面劝阻:“争吵不能解决问题,你们双方是否有意继续进行此次交易?”李兵坚持要取消交易,张强则表示自己无所谓。
老娘舅指出:“合同写明,如果卖方违反约定,则应双倍支付定金给买方。李兵既然打定主意要解除合同,就应该依法、依约办事。按照合同,张强不仅能拿回2万元定金,而且能额外获得2万元。但现在李兵不同意,张强也不能死抱着合同主张权利,而应从实际考虑,毕竟是张强提出第三方买受人在先,才把事情搞复杂化的。如果你们撕破脸走司法途径,张强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对簿公堂的代价是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不用说律师费等费用的支出。得理让人,张强,你能不能姿态高一些,作出让步?”张强考虑后表示同意让步。
最终,买卖双方在老娘舅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卖方李兵退还收取的定金,并向张强支付2200元作为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对方的补偿。(文中除老娘舅外均为化名)
老娘舅感言
“诚实信用”是我们为人处世的行为准则,不仅要求别人对己诚信,自身也要对对方忠实履行承诺。为了些许蝇头小利而背上背信弃义、反复无常之名不可取,也不值得。(通讯员 孙洪涛漫画 张利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