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情侣恋爱期间为筑爱巢买房,关系破裂后要求分割房产,却因房产证上无名字,无实质共同购房证据被驳回诉讼请求。近日,上杭县法院就该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对原告要求分得一半卖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7年,原告袁某与被告钟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相处了一段时间。原告称,2008年原、被告两人经...
??情侣恋爱期间为筑爱巢买房,关系破裂后要求分割房产,却因房产证上无名字,无实质共同购房证据被驳回诉讼请求。近日,上杭县法院就该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对原告要求分得一半卖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原告袁某与被告钟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相处了一段时间。原告称,2008年原、被告两人经协商,共同购买了上杭县金山商业城一套套房。2010年6月4日被告取得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钟某,共有情况未记载。之后,被告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原告知道后,认为该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要求分得买房款被拒后,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袁某为证明房子属双方共有,提供了房屋的钥匙一份和存款凭证,以证明其出资房屋的装修费用,共同拥有该房屋。被告钟某出示了登记被告钟某的名字的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委托购房协议书、交房手续表,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钟某对该房产具有独立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