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1月12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近日出台。通知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商品...
1月12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近日出台。通知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公开销售、明码标价。
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条件进一步提高,市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除应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条件外,原则上楼房形象进度应达到应建层数五分之二以上。欠交或滞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先行予以补交、清交。未交清之前,不得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或现售。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日照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确保监管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同时,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变更、退房、注销工作。禁止虚假交易,禁止以网签合同的方式变相抵押商品房。
今后,我市将加大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违反规定提前预售的项目,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从达到办理预售许可条件后,相应顺延审批,顺延审批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情况严重的需工程主体封顶后方可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