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N通讯员王玲社区记者吴觉  造新房本是件喜事,可是家住王江泾镇某村的金某最近却因承包商无法完工而苦恼万分。  2011年6月,金某与承包商沈某签了一份房屋建造合同,2012年下半年,正式开工建房。但房子造到一半时,沈某却表示无法完工了,...
N通讯员 王 玲 社区记者 吴 觉
造新房本是件喜事,可是家住王江泾镇某村的金某最近却因承包商无法完工而苦恼万分。
2011年6月,金某与承包商沈某签了一份房屋建造合同,2012年下半年,正式开工建房。但房子造到一半时,沈某却表示无法完工了,原来他被查出得了不治之症。
面对造了一半的新房,金某没了主意。而沈某看病需要钱,于是让女儿找金某来结算工程款。对于工程款项以及金某的损失,双方产生了较大分歧,因此近日两人来到王江泾镇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沈某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金某可以合理选择要求沈某承担修理、重做、减少价款或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调解员告诉记者,“但法理不外乎人情,金某在对赔偿款提出合理要求的同时,也应该酌情考虑沈某的病情,且沈某无法完成房屋建造实属无奈,并不是房屋建造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恶意破坏等原因。”
最终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对于工程款双方都作出让步,并且沈某女儿也答应为金某尽快找到新的承包商,把房子早日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