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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很有信心!”作为近年来申报工作的重要参与者,佛山市法制局局长蒋万伦认为,一旦国务院正式重启,佛山获批的可能性还是很大。
开篇语:佛山不靠海,没什么自然资源,也不是省会、特区,没什么特殊政策支持,但经济总量却排在全国地市前列,这注定她是一个不断改革与创新的城市。
在前不久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推动新闻发布制度化”、“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不少佛山已经做了,还有些正在做。
从今天起,本报将逐一盘点佛山这些改革创新之举,除彰显佛山做了什么,更重要的是探讨佛山还需做什么。
“很受鼓舞,很有信心。”十八届三中全会日前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其中提到要“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昨日,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佛山市法制局局长蒋万伦称,已在研究重启该项申报,而其核心正是要争取地方立法权。
据了解,国务院自1994年即已开始停止审批“较大的市”,而佛山的此项申报,则可追溯至2003年。由于在珠三角9个城市中,广州、深圳、珠海均有地方立法权,东莞也正在积极申请“较大的市”。十年努力未果,一朝重燃希望。不过,在蒋万伦看来,这还有待国务院就《决定》制定新的相关规定,而由于此前的审批一直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这就导致我们难以分清工作重点,以及需要弥补的差距”。
十年努力虽未果,但仍会继续争取
早在2003年,佛山就曾进行调研,并有政协委员在全市两会上建议佛山着手申报“较大的市”,佛山也向省政府提交了申报申请。
2008年至2010年,时任佛山市市长的陈云贤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连续3年建议国务院重启审批程序,批准佛山成为“较大的市”。当时,广东代表团的一些代表也都表示支持,并在建议案上签名。
其间,2008年7月,佛山市政府申报“较大的市”的请示得到广东省政府的支持,省政府也于8月向国务院递交《关于批准我省佛山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随后,该文被批转给国务院法制办办理。
南都记者了解到,为做好“较大的市”申报工作,佛山除及时向国务院法制办汇报佛山市的各项申报准备工作外,还邀请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法制办主要领导等到佛山进行实地调研。不过,此后却没了下文。
蒋万伦说,佛山人大常委会也为此事奔走。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两个考察组,分赴大同、无锡、宁波、温州等地进行相关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送交市委,“建议加强申报工作。”
今年2月,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市长刘悦伦向南都记者表示,会继续争取让佛山成为“较大的市”,像佛山这样全省经济总量排第三、常住人口70 0多万的城市,有地方立法权,对经济社会发展应该有更大好处,“虽然国家停止审批‘较大的市’多年,但现在不少和佛山经济总量差不多的城市都在申请,有时候大家反映多了,结果也未可知。总之尽人事,听天命。”
地方立法权缺失,城市发展受掣肘
“较大的市”,究竟为何走俏?
从行政区划角度来说,根据我国宪法第30条规定,市分为直辖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3种,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就是说,宪法所规定的“较大的市”是除直辖市和县级市以外的“设区的市”。
不过,在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中,则赋予“较大的市”以一定立法权。根据现行地方组织法第7条和第43条规定,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更重要的是,该市政府也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蒋万伦说,这种对地方立法权的渴望,其实也有着深刻教训。他举例说,像这些年着力推进的“广佛同城”,“我们一直都无法通过立法的方式去推进和保障”;具体到城市管理层面,则更为明显,“像深圳可就城市交通违法行为,制定更符合地方实际的处罚标准,佛山就不行”,此外如土地制度、商事登记制度、市场贸易规则等,“也同样存在立法供应不足的问题,没法都靠下个红头文件来解决。”
他表示,接下来法制部门将详细梳理在实践中各领域的相关问题,争取待申报成功后,就可以体现到本地立法工作规划中来。
国务院若重启申报,佛山获批可能性大
“我们还是很有信心!”作为近年来申报工作的重要参与者,蒋万伦认为,一旦国务院正式重启,佛山获批的可能性还是很大。
他分析说,目前佛山GDP已达6600亿元、城市综合竞争力位居全国地级市第一、常住人口超700万人,“在城市发展水平,以及城市本身的类型、内涵上,佛山还是非常突出的。”他最关注的是,一直以来都未明确审批标准,至于申报程序,“2008年已递交的手续,究竟还算不算数,现在也还不知”,因此接下来还将先向上级部门请示。
在全国人大的官网上,实际早在2009年就已刊发专文讨论该问题。文中也称,“一是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从实践来看,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主要依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开放程度,后来又有城市法制建设等条件。除此之外,还存在“批准行为随意性较大”、“地区和城市类型分布极不均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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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1984年12月15日批准13个: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
1988年3月5日批准1个:宁波
1992年7月25日批准3个:淄博、邯郸、本溪
1993年4月22日批准2个:苏州、徐州
国务院先后4次总计批准19个
(注:1997年3月重庆升格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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