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合同中约定的预售房屋与实际交房时不一致,业主与开发商产生了巨大纠纷。近日,鸠江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商品房预售所引发的案件。??2014年2月,张某在我市看中一套住房,并与开发商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1套,并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了所购房屋的户型。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张某...
??合同中约定的预售房屋与实际交房时不一致,业主与开发商产生了巨大纠纷。近日,鸠江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商品房预售所引发的案件。
??2014年2月,张某在我市看中一套住房,并与开发商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1套,并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了所购房屋的户型。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张某意外发现甲公司交付的房屋与合同附件中的房屋户型存在极大差异,此后,他多次找甲公司协商处理,但双方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向甲公司索偿。鸠江区承办法官在接案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的查阅分析,到涉案房屋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五轮,最终,在事实与大量证据面前,甲公司终于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商品房预售制设立的初衷旨在解决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不足的问题,以加快城镇住房建设。然而,在该种交易模式中,由于预售的标的物尚不存在,双方如不按照合同履行约定,容易产生分歧。本案承办法官呼吁,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秉持诚实信用的交易准则,避免造成矛盾纠纷。返回芜湖新浪乐居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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