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出租汽车电召服务行为,方便乘客乘坐出租汽车,加强服务监控,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及监控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本市辖区内的出租汽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电召服务企业以及选择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乘客都适用我市出租车电召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出租汽车企业应该在出租汽车上按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电召及监控等运营专用设备,包括电召主机(ISU)、摄像装置、计价器、智能顶灯等。主机和摄像装置安装在出租汽车前仪表台上,主机向出租汽车司机提供电召信息,摄像装置监控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出租汽车企业和电召服务企业要确保电召及监控等运营专用设备正常运转,保障二十四小时全市范围内乘客电召预约出租汽车的用车服务。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电召服务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都作了明确的要求。其中,要求出租车驾驶员要主动应答电召业务,执行出租汽车企业和电召服务企业下达的电召服务指定调派任务,指定调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出租汽车驾驶员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因故无法执行电召任务,应提前报告电召服务企业,由电召服务企业另外指派。执行电召任务,应按乘客约定时间准时到达并提前联系乘客,告知到达信息,候客应不少于十分钟,乘客超时且与其联系不上时,应报告电召服务企业备案,经确认同意后方可离开。
??此外,出租汽车企业在出租汽车上不安装电召、监控等专营设备的,或者不按规定定期采集、存储营运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