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政征告[2015]第8号
2015年3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15〕14号批复淮北市人民政府,烈山区2014年第1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该项目申报的烈山区古饶镇况楼村、土山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11.9952公顷(其中耕地11.30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淮北市烈山区2014年第1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
况楼村、土山村用地范围内:
地块一:北邻况楼村耕地,东邻况楼村耕地,南邻况楼村耕地,西邻况楼村耕地。
地块二:土山村境内,朱庄路南、谷山路西。
地块三:土山村境内,孟庄路南、唐山路西。
烈山区2014年第1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11.9952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含耕地11.3009公顷,其他农用地0.6943公顷。其中:
况楼村用地面积1.040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8553公顷,其他农用地0.1850公顷;
土山村用地面积10.954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0.4456公顷,其他农用地0.5093公顷;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根据2014年3月31日淮北市政府公布实施的《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补偿标准执行。
(单位:亩、万元、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文件据实补偿。
四、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淮政办[2013]34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的被征地农民。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
由古饶镇况楼村、土山村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古饶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由区政府审定后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烈山分局统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烈山分局和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