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使用损耗起争议 6万保证金3年没还

来源:大连晚报
作者:万恒 马薇
201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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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一审判决房主返还保证金

  2009年,张东租用了李军的一处公建房,双方约定合同保证金为6万元。这笔钱主要是作为合同到期后室内设施损坏的“风险抵押”。但在租房合同到期后,张李二人为了屋里一些破损到底是“正常使用损耗”还是“房屋损坏”起了争议。6万元保证金迟迟未退。

  6万保证金一拖3年没还

  张东在2009年7月份租用了李军一处公建房。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年租金8万元,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张东交付给李军6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如果合同到期后张东及时腾出租用的房子,并且室内设施完好无损,这6万元保证金就应该退给张东。

  2010年8月10日,合同到期,张东及时将承租的房子钥匙交给了李军。同时,双方共同对房子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认定在张东承租期间,有2扇门和15扇窗户损坏,需要维修,费用1万元。这笔钱张东当天就交给了李军。

  没想到李军一推3年,这6万元保证金还没还。眼瞅着不起诉,就过了2年诉讼时效,张东将李军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李军认为,张东承租期间对 屋内设施造成损坏,如所有墙壁均有污损,需要重新粉刷,还有部分管路年久失修,需要更换,自己损失远远超过6万元,故不同意返还。

  “使用损耗”不能作为扣押金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李军拒不返还张东保证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返还。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返还押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房屋租赁关系中,房东房客因房屋损耗是否应扣押金的问题常有争议。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认为,根据法 律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 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租房者如果按照约定使用承租的房子,对房子内设施的正常磨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非正常使用造成房屋内设施损坏, 应当给予修理、更换或赔偿。

  另外,承租期间,对于房子内设施正常损耗造成的损坏,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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