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晓哲
10月28日起,继江苏、四川、重庆3省市试点之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扩至9省市区,增加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6个试点省市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了个人信用卡、住房贷款、逾期明细,还包括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电信欠费记录等。
可以肯定的是,一个涉及面较广也直接关系公民个人利益的信用记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对于方便公民办事和方便公民对自我信用信息掌握是有利的,也有助于减少“公民失信”行为并召唤诚信社会到来。然而,目前这一并不健全的“公民信用查询机制”尚有诸多疑虑待解。
的确,信用上网方便了公民个人,但更加方便的是“管理者”。今年3月份,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随后有报道称,山西省征信系统已为公检法、政府部门、政协代表资格审查、海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廉政审查等需求提供查询,2012年,仅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就达到26740人次。可见公民征信系统之功不可没。
然而,和方便机关办事以及方便更多的公权单位包括银行“甄别”所谓的良莠之外,这一所谓的“方便公民”的征信系统究竟能给公民带来多大的“好处”?值得怀疑。过去,在征信系统未上网之时,公民个人大不了多去一次银行。当公民可以在网上自主查询的时候,以一个省“鞍马费”的结果,换来的是机关单位的“更方便”,换来的是更多的公权单位的“联网”、更多的对公民征信的“苛刻”审核审查,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上述的“便利”便无法让人完全放心。
公民征信系统的建立以及公民对自我信用报告的查询,实际上“让渡”了部分公民隐私权,让渡了可能的获得其他便利的好处。今后不仅仅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会更方便获得包含公民个人隐私的信用记录,而且手握信息“库”的银行管理方,可能将获得更多的便利乃至收益。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各省逐步完善公民个人征信体系之时,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配套性制度却迟迟不能跟进。对于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相关征信制度语焉不详,比较有权威性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立法主旨更多的强调如何“约束”和“处罚”失信个人,而不是同样可能失信的“公权者”、“金融机构”。这是一个立法的短板所致,也是时下公民征用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证明。
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确立和完善,银行无疑随之获得相应的权力和地位。有权就应该有责,有权就应该有配套性监督,公民征信体系监督了公民,对于“不诚信”或在征信过程中渎职的、失职的越权越位的“银行们”,包括最令公众担忧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又通过什么举措“反监督”它们?公民信用银行管,谁来管好银行?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未见有一部专门约束银行与征信相关的责任的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