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刘女士反映,位于槐荫经十西路与党杨路交会处的大杨新区对外销售商品房宣称:该楼盘有产权证,可以落户口,可以分期贷款。刘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如果业主没有按时选定房屋,则认购金不予退还。”刘女士按照协议约定提前支付了1万元认购金。事后得知楼盘既没有正规的产权,也不能办理分期贷款,更不能落户口。为此刘女士要求开发商退还认购金,结果遭到拒绝。
律师分析
对于本案,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部主任白金印律师提示,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要求购房者按照认购书的约定,支付一定的定金或者订金。“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带来的法律后果有很大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并有特定的定金法则,带有惩罚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购房者交付定金,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若由于购房者的原因而导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开发商不退还定金。若买卖双方顺利地按照认购书签订了买卖合同,那么定金充作购房款或者由购房者收回。
而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一般情况下,订金只是预付款。出现违约事项时,不能适用定金法则进行处理,一般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接收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书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识别“定金”和“订金”。
记者提醒
由于大杨新区虚假宣传导致刘女士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大杨新区不仅要退还1万元认购金,同时也要承担虚假宣传导致的后果,即使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认购金。
(帮办记者 杜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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