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了!交纳了5万元的定金买房,谁知到了开盘的日子,才知道房开商竟然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都没有!近日,在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发生了一起由房地产开发商与消费者承诺内部认购商品房引发的纠纷。在红果开发区工商分局调解下,房开商终于同意退还消费者方某商品房认购定金5万元。
认购后等待开盘才发现房开商“证没办好就卖房”
2013年3月2日,方女士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看上了一套房,在销售员处了解到该房将于2个月后开盘,于是她当机立断签下了内部认购申请协议书,并交纳认购定金5万元。然而到了原定的开盘日期,新房不仅没有如期开盘,且认购金也没有退还。
双方几次产生争执,方女士经多方面查询后得知,房开商迟迟不开盘的原因是根本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遂向房开公司提出了退还认购定金5万元的要求,没想到却遭到对方拒绝。
由于双方协商未果,9月30日,方某找到红果开发区工商分局胜境市场监管执法大队申诉,请求工商部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商部门:购房需谨慎“请先出示许可证”
红果经济开发区工商局胜境市场监管执法大队立即展开调查才得知,楼房之所以没有在销售员承诺的5月开盘,是因为房开公司当时还未取得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
对于这一情况,工商部门认定房开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方女士签订认购协议书,且不退还消费者认购定金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10月8日上午,胜镜大队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经调解,房开商一次性退还方某认购定金5万元。
事后,记者通过采访胜境市场监管执法大队副队长刘华刚了解到,对于尚未建成的房屋,需要取得预售许可才能进行销售,因为此时的房屋实质上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更谈不上开发商对尚未建成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出售尚未建成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确认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说必须具备的条件。不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还是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应楼盘的预售许可证,以防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成为无效合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注意:商品房预售有风险
常见风险一: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状况下,不告知购房人抵押的事实,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且该房屋的权利瑕疵也不在合同中注明,目的是打消购房人的顾虑,顺利收取定金和首付款。
常见风险二: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状况下,在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为了顺利地将土地抵押转成在建工程抵押,往往不为购房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常见风险三:开发商在不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也不告知购房人抵押的事实,将已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销售给购房人,在签订契约收取房款后,长期不为购房者办理登记备案(被设定抵押的房屋无法办理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