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赵长海以欠款抵债形式购买一外资企业800多平方米的房产,而几年后该公司却曝当时签合同的女老总是假的,所用的公章也是假的,现在公司不承认当时的欠款和卖房合同,所以要收回房子。后因协商不下,该外资公司先后将海南省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和赵长海告上法院,官司一打就是三年。
女老总是否造假与我无关
赵长海称,对方是一家外资酒店公司,2004年,该酒店公司委托他代管酒店的财产,约定每月给他1000元。后2004年至2006年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巧代表公司委托他代理公司对外的房产等纠纷案件,当时打官司的钱都是他垫付的,杨巧确认的就有几十万元,还有一些票据找不到了。
经努力,他代表公司打赢了官司,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回位于金贸片区的一处800多平方米房产,并过户到公司的名下。此后,杨巧因装修酒店和无钱支付水电费,又向他借款55万元,通过双方确认,公司已经欠他100多万元。因公司无力偿还,最后双方协商签订了房屋抵债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公司将上述房产及自建部分以65万元抵债给他,并于2007年到房管局过户到他的名下,剩下欠款日后归还。
然而,现在该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苏明却想毁约。他们称杨巧签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因为杨巧是伪造公证处公证书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使用的公章也是伪造的。但赵长海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他认为,杨巧是否造假和他没有关系,自己2004年到公司保管财产,杨巧2000年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前的事他根本不知道。
事实上,杨巧已经在该公司当法定代表人数年之久,这一事实不可否认,且和她签订合同的公章与在省工商局备案的行政公章是一致的,而这么多年没人管,证明公司是认同的。此外,该公司2009年打行政官司,状告住建局撤销赵长海的房产证时,杨巧已提供证据说明她和苏明是同居关系,所以,这些情况公司早就知道。该公司要告,也应该告杨巧。
假女老总私刻印章签合同无效
该公司则称,1999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明去美国发展业务,法定代表人临时变更为李亚强,此时,杨巧不过为公司一名员工。2000年初,因仰仗和苏明是朋友关系,杨巧不断排挤李亚强,导致李亚强无奈离开公司。
2000年10月,杨巧用假冒的公证书向省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变更,骗得公司法人代表身份。之后,杨巧又非法刻制了公司印章,并以公司名义处置公司资产至2009年底。经举报,2010年2月12日,省工商局撤销了杨巧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至此,上述违法行为才得以制止。目前,苏明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房产原本为另一公司所有,但因该公司欠本公司100万元,2007年被龙华法院裁定给本公司抵债。2007年6月30日,杨巧以公司名义同赵长海签订房屋抵债协议,将还没有“更名”到本公司名下的上述房产“抵”给了赵长海,还补签了房地产买卖契约。
为进一步侵吞公司财产,两人又签订转租协议,以充作赵长海为公司打官司垫付的诉讼费为由,把公司剩余的一些房产租给了赵长海。
两人所称的借款、垫付诉讼费等纯属谎言,杨巧私刻印章、以公司名义与赵长海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承诺,对公司均没有约束力,两人恶意串通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理由不成立
龙华法院认为,杨巧虽然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但涉案房产本是杨巧代表公司委托赵长海作为诉讼代理人,通过诉讼和强制执行实现的权利。该公司既然接受该实现的权利,逻辑上则可推定认可杨巧代表公司实施的民事行为,且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赵长海是恶意取得房产,所以诉请确认上述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2011年12月23日,龙华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该公司又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今年10月8日,海口中院下达裁定认为,可从逻辑上推定该公司认可杨巧代表公司实施民事行为,适用公平诚信原则,而且该公司申请再审时没有提供杨巧和赵长海有恶意串通的证据,所以,海口中院于10月8日裁定驳回该公司再审申请。该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对象为海口市住建局,并一审败诉后继续上诉到海口中院,11月1日,海口中院以海口市住建局为赵长海颁证符合法律规定,同样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