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一、凡我局工作人员在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上级文件规定的行为,均可举报。  二、举报应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有发生事件具体时间和地点,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要求具实名以书信、电话、传真或来访等形式,对其提供...
一、凡我局工作人员在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上级文件规定的行为,均可举报。
二、举报应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有发生事件具体时间和地点,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要求具实名以书信、电话、传真或来访等形式,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否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我局将按照相件规定对被举报人严格问责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300-500元不等的奖励。(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掌握)
四、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局纪检监察室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领取的,视作放弃。
五、受理举报部门设在局纪检监察室(芦淞区新华西路1101号房地产大厦705室),举报电话28686923。
六、本规定由局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优环境、提效能、促升级”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株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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