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掉中介买房 法院判业主免责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陈婕
2013-08-30
提要:  房屋中介公司与看房人签订《看房确认书》并带其看过房后,看房人通过另一房屋中介购买了该房屋,房屋中介公司以看房人“跳单”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近日,斗门法院宣判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为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看房确认书》为格式条款,明显加重看...

  房屋中介公司与看房人签订《看房确认书》并带其看过房后,看房人通过另一房屋中介购买了该房屋,房屋中介公司以看房人“跳单”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近日,斗门法院宣判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为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看房确认书》为格式条款,明显加重看房人责任,属于无效条款,判决驳回房屋中介公司诉讼请求。

  案情显示,2012年10月,金女士想买一套二手房,找到了珠海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向金女士推荐了在其公司登记出售的位于斗门区井岸镇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看房确认书》。

  几天后,金女士的丈夫陈先生通过珠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房主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约》,以陈先生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支付给某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5000元的中介费用。

  之后,中介公司多次向金女士讨要佣金均遭拒绝。2013年5月,中介公司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为由将金女士、陈先生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备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居间合同。原告提供的《看房确认书》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其内容应认定为格式条款。《看房确认书》中甲方承诺第4条的约定,在严重限制被告的自由交易选择权的同时,明显加重被告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另外,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在此案中,中介人员仅带被告对房源房屋进行看查,并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因此,原告依据《看房确认书》第4条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理由不充分,不应支持,应予驳回。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知多D

  “跳单”

  二手房买卖中的“跳单”亦称“跳中介”,是指购房人或卖房人已经与房产中介签署了看房确认书、委托购房或卖房协议,房产中介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房源信息并带领看房、促使房屋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房屋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中介费用,跳过房产中介而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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