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某公司会计问:我们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2010年通过拍卖取得52100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政府与企业约定将其中2500作为预留道路和绿化用地。公司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规划时也将此部分土地预留在外,请问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江苏...
某公司会计问:我们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2010年通过拍卖取得52100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政府与企业约定将其中2500作为预留道路和绿化用地。公司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规划时也将此部分土地预留在外,请问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第三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第字140号)的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因此,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确认的52100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面积中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依法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