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8月14日,九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案件。2012年4月,李某购买了包头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原区沙河镇某地段的两套底店,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了300多万元房款。该房地产公司交房后,一直没有按照约定为李某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李某起诉,要求该房地产公司...
8月14日,九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案件。
2012年4月,李某购买了包头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九原区沙河镇某地段 的两套底店,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了300多万元房款。该房地产公司交房后,一直没有按照约定为李某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李某起诉,要求该房地产 公司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并支付违约金。房地产公司提出反诉,认为李某未履行协助义务,造成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受到影响,反诉要求李某尽到办理产权证的协助义务。案件庭审前,九原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谈话,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房地产公司同意给付李某10万元违约金,李某同意协助房地产公 司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