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2季度商品房销售检查 6开发商项目遭批评

来源:新浪乐居
2013-07-24
提要:  2013年7月24日,新浪乐居编辑从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了解到,成都市房产管理监察支队于二季度开展了以预售款监察、现场信息披露和限购政策落实为重点的执法检查,4个项目的开发企业获得通报表扬,6个项目的开发企业和4家经纪机构被通报批评。  据悉,为进一步贯彻...

  2013年7月24日,新浪乐居编辑从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了解到,成都市房产管理监察支队于二季度开展了以预售款监察、现场信息披露和限购政策落实为重点的执法检查,4个项目的开发企业获得通报表扬,6个项目的开发企业和4家经纪机构被通报批评。

  据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努力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依法销售,规范经营意识,减少因预售款监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限购对象购房后不能备案等引发的购房纠纷,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良好的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于二季度组织力量对我市中心城区在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款监管、现场信息披露和限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乐居编辑了解到,这次执法检查,共检查在售商品房项目120余个。该次检查主要采取了现场查阅预售款监管协议、项目预算清册、工程形象进度、资金使用计划,核对项目享受台账是否与监管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一致,检查预售款是否按规定使用、监管银行履行监管责任等情况。通过现场发整改通知书、复查、约谈项目负责人等办法,及时纠正相关开发企业预售款专户建立、使用不规范,信息披露要素不齐、房源信息更新不及时,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查询处不按规定设置、运行不正常,非成都籍购房者资格审查不严格等问题。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从检查情况看,多数开发企业能够按照规定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户,建立预售款收支台账,规范预售款使用审核流程;能够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分类设置信息公示栏目,规范信息公示内容和形式,积极应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能认真执行限购政策,认真审查购房人资格。但记者看到,仍有少数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执行政策规定上打折扣、搞变通,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按规定设立预售款专户和使用预售款;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要素不全、信息失真;对非本市户籍购房人资格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在认购环节审查其购房资格,先签买卖合同后补纳税或社保证明等问题。

  根据检查结果,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决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比较规范、限购政策执行较好的“华润·二十四城”、“龙湖·北城天街”,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系统使用、宣传、引导较好的“招商·雍华府”、“首座MAX”等4个项目的开发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信用记加分;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全面或非本市户籍购房人资格审查不严格的“锦城华府”、“蜀都中心”、“长城半岛城邦”、“中铁瑞景颐城”6个项目的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销售代理过程中审查购房人资格不严格的成都中成房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嘉联兴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成都思源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金网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4家经纪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减分。

通报表扬的开发企业

序号

项目名称

开发企业

  1

  华润·二十四城

  华润置地(成都)发展有限公司

  2

  龙湖·北城天街

  成都龙湖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3

  招商·雍华府

  成都招商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4

  首座MAX

  成都大鸿置业有限公司

通报批评的开发企业

序号

项目名称

开发企业

  1

 锦城华府

 成都锦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

  蜀都中心

 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3

 长城半岛城邦

  成都深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4

  西派国际

  中铁地产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5

  时代睿城

  成都西源誉腾投资有限公司

  6

 中铁瑞景颐城

  中铁八局集团成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报批评的经纪机构

序号

项目

经纪机构

存在的问题

  1

  时代睿城

  成都中成房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嘉联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现场抽查合同12份,均为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其中8份提供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出具时间在签订合同时间之后,1份不能提供纳税或社保证明

  2

长城半岛城邦

 成都思源经纪有限公司

  现场抽查4份合同,3份为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其中2份提供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出具时间在签订合同时间之后,1份不能提供纳税或社保证明

  3

西派国际

  北京金网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现场抽查合同10份,4份为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其中3份提供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出具时间在签订合同时间之后,1份不能提供纳税或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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