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公积金 小心被强制执行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张艳芬
2013-08-06
提要:  今后,如单位逾期未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过期不缴纳违规罚款,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根据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都记者获悉,《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出台实施。  根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广州市住房公...

  今后,如单位逾期未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过期不缴纳违规罚款,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根据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都记者获悉,《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出台实施。

  根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备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强制执行决定前,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先就单位缴纳罚款或为职工履行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的期限,以及单位需缴的罚款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金额进行催告。

  单位在催告期内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未在催告期内缴纳罚款或者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其陈述和申辩的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在催告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规定》还敲定一系列时间表——— 强制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通知中心提供罚没通道信息或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信息,并将已强制执行的补缴款项划入中心归集账户的,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金额少于补缴金额的,公积金中心应该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职工。

新浪地产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