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王先生与女朋友李小姐是恋人,因为没有房产,两人一直迟迟未登记结婚。2011年,王先生拿出工作几年来的几乎所有积蓄,加上父母也赞助了一部分,共筹得60万元在苏州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为自己和女友构筑一个小家庭。2012年3月,王先生和女友共同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相关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女友李某的名字。2012年6月,王先生与女友由于多种原因决定分手,但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李某认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她的名字,是王先生赠与给她的,所以她是所有权人。但王先生认为当时是为了能和李某结婚才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购房款全部是自己和自己父母出资的,李某并未出资,因此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是自己。
法律分析:
房屋属于不动产,依照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的登记具有推定力,即经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这个推定事实只是证权程序,而不是赋权程序,如果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在符合规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对现有的权属登记予以否定。
本案所涉及的房屋进行了有效登记,依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来看,李某即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由于房屋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故不存在公信力的问题。王先生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房屋并登记其女友名字,具有以附结婚为条件赠与合同的性质,没有缔结婚姻,王先生可以要求撤销赠与,依据出资证明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王先生父母出资的部分购房款未明确赠与双方,则可认定为是对儿子一方的赠与。因此,在王先生能够证明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登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购买一套商品房需要花费一个普通家庭几乎全部积蓄。年轻人结婚都希望有属于自己的房产,但由于自身经济条件有限,婚前购房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一旦产生纠纷,就必然波及父母一辈的财产安全问题。因此,像王先生这样婚前自己和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在登记在女友名下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出资购房的一方一定要保存好购房时的付款凭证原件,以便产生纠纷时能举证证明房屋购买时的实际出资情况,从而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房屋产权登记。
□苏报记者 张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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