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华:加快完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立法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2013-03-14
提要:  生态文明建设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然而,现行法律制度滞后于生态文明建设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需要。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吴金华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了提案,建议应贯彻落实“十八大”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实质,将相关要求及时、全面...

  生态文明建设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然而,现行法律制度滞后于生态文明建设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需要。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吴金华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了提案,建议应贯彻落实“十八大”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实质,将相关要求及时、全面地体现在《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工作中,为今后一个时期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奠定法制基础。

  吴金华指出,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没有对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如何运用价格机制约束用地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实行土地节约利用考核评价等没有相关规定,对闲置、浪费土地的法律责任也不明确。近年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有关制度,但这些政策规定难以发挥法律制度的整体、系统功能。尽管全国人大也把修订《土地管理法》纳入立法任务,启动了法律修订,并向全社会征求了意见,但《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仍没有充分体现节约优先战略的主旨,没有将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法律。

  与此同时,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滞后于矿产资源节约节集约利用和环境治理的现实。吴金华在提案中表示,该法从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出发,确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以及采矿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然而,该法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尽管国家也相继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但难以替代法律制度在节约集约利用矿山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

  “2003年,国家已启动《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并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至今尚未发布实施。”吴金华特别表示。

  他在提案中提出了具体建议:

  在修订《土地管理法》,应就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性制度作出规定,对粗放浪费土地行为提出明确的评价和处理措施;应将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写入总则,在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供后管理全过程全面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将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调查、评价、考核写入法律;将经营性用地市场配置写入法律,发挥价格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在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中,应补充、明确3项内容:一是将保护环境和资源与环境相协调原则体现在法律中;二是将近年来确立并行之有效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体现在法律中;三是将确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现在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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