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建管分离”要谨防暗箱操作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古优裕
2013-02-01
提要:  据报道,惠州市房管局今年准备在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施行“建管分离”制度,物业管理公司进入小区须经过招投标程序,不得由开发商擅自指定。同一时间,石家庄市住房局也出台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开发商将不能为其开发的项目擅自指定物业公司...

  据报道,惠州市房管局今年准备在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施行“建管分离”制度,物业管理公司进入小区须经过招投标程序,不得由开发商擅自指定。同一时间,石家庄市住房局也出台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开发商将不能为其开发的项目擅自指定物业公司。

  从当前前期物业产生方式所产生的诸多弊病来看,目前出台的招投标制度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惠州许多住宅小区迄今为止,一直是由开发商成立自己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其开发的小区。此类物业公司资质往往参差不齐,有些服务水准很糟糕,常常与业主争利却长期盘踞不去,成为业主的一大心病。

  惠州出台的“建管分离”制度尚无具体操作办法,但若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石家庄的《物管招投标办法》在操作层面上也大同小异,均有房管部门参与招投标过程的监管。

  通过招投标方式引进物业公司,招投标过程由房管局监督执行。如果前期物业管理采取此种操作方式,总让人感到有些不放心,因为他把最重要的主体——— 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业主撇在了一边,成为旁观者。

  惠州市政协提案建议,房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监管和准入审核把关,防止出现开发商、物业公司擅自处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以确保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的有效空间。

  历史经验证明,好制度实施过程中常常因产生权力寻租而变成坏制度。所以“建管分离”制度在具体操作层面一定要确保程序正义,谨防暗箱操作,才能好心办好事。因若非如此,谁也无法确保最终选出来的物业公司会不会还是令业主糟心的开发商自有的物业公司。

  因此,笔者认为,除了“房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监管和准入审核把关”这一条军规,还应有一把“民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闻风而逃。这把剑就是让业主充分参与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工作,而最好的方式是,让各物业公司在投标之后,在小区设台公开竞聘,由业主投票决定让哪家物业公司进驻。此种方式,既能充分体现业主意愿,又能较好地确保物业公司的资质和服务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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