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光
1954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研究生学历,原任深圳市政协副主席(正厅级),曾任汕头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伟锋 刘译蔓) 作为广东近年来查办的为数不多的地级市原“一把手”之一,曾任汕头市长、市委书记的原深圳市政 协副主席黄志光,因受贿300余万元,包括17斤冬虫夏草,并非法持枪7支,昨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刑,一审获判有期徒刑14年。
受贿3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3年间,黄志光在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负责该区全面工作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深圳市宝安区农业局局 长、深圳市宝安区光明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刘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5万元,为刘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2001年至2002年间,黄志光先后两次收受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副局长郑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港币2万元,为郑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002年至2010年间,黄志光在 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汕头市长、汕头市委书记期间,多次收受深圳市友和集团公司董事长詹某某给予的玉石摆件26件(价值人民币169.45万元),香 枝木罗汉床1张(价值人民币27万元),维腊木插画桶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詹某某的亲戚黄树光职务调动、詹某某在汕头市南澳县投资以及 其投资的香港潮声卫视在汕头市设立记者站等事项提供帮助。
2008年至2010年间,黄志光在担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汕头市委副秘书长吴某某给予的冬虫夏草17斤,为吴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非法持有枪械7支
此外,1985年至1990年期间,黄志光分别购买了制式猎枪及制式气枪各一支,并在深圳市公安局办理了上述两支枪的枪证,枪证有限期至1998年12月31日。两支枪的枪证到期后,黄志光一直非法持有上述两支枪,并将枪支存放在其住处深圳市罗湖区东升街住处。
1995年至2002年期间,黄志光非法取得制式猎枪5支,没有办理枪证及持枪证,一直非法持有上述5支制式猎枪,并将枪支存放在其上述住处。2011年4月1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在该处查获上述7支枪支并扣押。经鉴定,6支为制式猎枪、1支为制式气枪。
广州中院认为,黄志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有误,黄志光收受财物300余万元人民币。黄志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 罚,鉴于其能退缴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扣押赃款赃物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焦点
“义兄”送120万购房为何不认定?
法院:有罪供述不相吻合且均翻供
据此前指控,黄志光在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收受其“义兄”黄顺丰给予的人民币120万元用于购买别墅,并在深圳和汕头任职期间,为黄顺丰等人取得工程及为黄顺丰请托的两人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等。
广州中院查明,2011年9月,黄志光在省纪委调查阶段交代在购买怡景花园别墅过程中,因经济压力接受黄顺丰帮忙支付的款项200万元人民币,后来一直 没有还款。黄志光和黄顺丰归案后,对借了多少钱,是借款还是感谢黄志光对其生意的帮助,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均有反复,不能相互吻合,现两人均翻供,而黄 顺丰妻子的证言也有反复,故该指控证据不足。
接受他人代捐寺庙100万不算受贿?
法院:功德非法律意义上利益
另据指控,黄志光在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于2008年9月收受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亚鹤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其子黄某的名义捐给海丰县莲花山鸡鸣寺,并为李亚鹤的公司参加汕头市项目提供帮助。
广州中院认为,李亚鹤付出该100万元与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赠的实质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志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以其子名义登记捐赠,所获功德并非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即非法律意义上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