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海盐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陶 玮
2013-09-02
提要:  本报讯海盐住房公积金使用功能进一步拓展,9月1日,海盐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新政正式实施,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全面的住房消费支持。  申请人家庭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随着海盐经济社...

  本报讯 海盐住房公积金使用功能进一步拓展,9月1日,海盐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新政正式实施,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全面的住房消费支持。

  申请人家庭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随着海盐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费已经成为众多家庭的基本涉房消费支出之一,此次适度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就是为了满足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支持自住改善型住房消费家庭。

  根据新政,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时,只限于提取支付申请人家庭(本人及配偶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同时,申请人家庭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如已提取公积金支付住房贷款,且贷款还未缴清的,就无法享受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福利”。

 一年最多可提取3200元

  提取时间相对灵活,申请人家庭可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也可以两年办理一次,但不可以提前提取。

  每次提取金额为相应交费时段内实际支付的物业费,即一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金额为12个月的物业费,但一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3200元。如物业费收据上的交费时段不足12个月的,须待交足12个月后才可办理提取。

  办理提取手续时须提供的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龙卡;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龙卡;房屋产权证书,新建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物业费收据(税务发票);首次办理提取须提供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有关人员提醒,物业费收据须是2013年1月1日以后的,包括2013年1月1日以前开具但注明是预交2013年1月1日以后物业费的收据。今后续办时,如申请人住房、婚姻情况发生变化,还需提供住房、婚姻等有效证明材料。

 4种办理方式方便快捷

  为方便申请人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海盐县开设了4种办理方式供申请人家庭选择,即个人办理、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年办理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

  其中,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年办理是指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协议书》,约定从下一年度起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年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年提取金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规定核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其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账户。

  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是指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委托住房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代为办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物业管理公司账户。为确保安全,申请人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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