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了8年半的办公场所竟非出租方所有?佛山天丽建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建龙公司)承租了佛山市汾江西路1号外贸宾馆综合楼B座第10层作办公场所,后又通过公开招投标续租。谁曾想,该层竟有部分产权非出租人所有,建龙公司被起诉搬离房屋不说,还被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昨日记者从禅城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判决建龙公司及房屋出租人、物业公司应当向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返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目前,建龙公司已提出上诉。
??突来诉状才知房东还有他人
??据了解,建龙公司自2005年12月起向佛山对外贸易总公司(下称外贸总公司)及受托代办出租事宜的佛山市骏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承租了佛山市汾江西路1号外贸宾馆综合楼B座第10层作为其经营场所,并于2013年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续租。该层仅有一个房间,建筑面积为250多平方米,三方订立租赁合同,建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及物业费。
??然而,在2014年8月,建龙公司却收到了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得知公司被广发银行佛山分行(下称广发行)诉至法院。该银行称,建龙公司的经营场部分产权属广发行,而非属出租人外贸总公司。这部分产权属于银行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77.84平方米,建龙公司对其占有使用未经银行同意或支付费用,已经构成对银行权益的侵害。广发行在诉讼中,要求建龙公司、外贸总公司及物业公司返还银行所有的该部分房屋,并支付自2000年12月至实际还房之日止的使用费。
??“公司依法设立经营,做的本分生意,办公场地也是合法承租,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一应俱全,怎么就摊上官司了呢?”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建龙公司方面对此却感到莫名其妙。
??原来,涉案物业是外贸总公司以及广东省海外经济贸易佛山分公司(下称海外经贸公司)合作开发。2000年12月,海外经贸公司与广发行在一宗金融案件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禅城法院出具裁定书确认将原属于海外经贸公司的10层房产的部分产权变卖给广发行清偿债务,广发行因此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不过,因涉案物业未竣工验收等问题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且无法进行登记办证。不仅如此,广发行方面未对外公示产权情况,也未通知建龙公司、物业公司及外贸总公司,而建龙公司也一直相信涉案物业是属于外贸总公司所有,此次诉讼纷争由此引发。
??庭审焦点善意承租是否合法?
??庭审中,建龙公司明确表示它是善意承租人,系合法承租,只是遭受了“池鱼之灾”。建龙公司称,各项程序、手续均合乎法律,广发行无权要求腾退涉案房产。同时,外贸总公司及物业公司曾出具《证明》,明确了涉案房产属于外贸总公司所有,而银行方面从未口头或书面告知建龙公司涉案物业已归银行所有,建龙公司属于善意的合法承租。
??建龙公司还认为,本案实际侵权人为出租人海外经贸公司和物业公司,即便要支付费用也应由二者承担,“我司租赁期间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加了房产价值,构成添附,即便要腾房,广发行也应给予合理补偿。”
??物业公司方面则认为,广发行自2000年12月取得涉案物业所有权后既未采取合理措施公示,又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怠于行使其权利,在涉案房产租赁的8年中银行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其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即使要还房付费,银行方面也应对物业公司在此期间负责招租和管理付出的必要服务和成本费用等给予合理补偿。
??对此,广发行表示,在时隔8年才起诉,是由于内部重组及人员更迭等原因造成,且期间曾到涉案房屋主张过权利,但未保留证据。
??判决企业返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
??据悉,外贸总公司未出庭应诉。禅城法院经审理后,近日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根据法院在2000年12月作出的裁定,广发行享有涉案房屋的产权,且建龙公司、物业公司、外贸总公司未提交其合法占有涉案房屋的证据,三者应当返还涉案房屋。
??法院还认为,涉案三家公司自2005年12月起持续占用涉案房屋至今,广发行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三家公司应当支付其在无权占有使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费用标准参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数额。建龙公司承租日起至收到起诉状之日止已交的租金,由物业公司及外贸总公司连带清偿;建龙公司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至实际还房日止的租金由三家公司共同清偿。
??对于建龙公司及物业公司提出的要求广发银行支付合理补偿费用的意见,法院认为二者并未提起反诉,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二者可另行主张。据悉,建龙公司方面已提出上诉。
??文/珠江时报记者杨汉坤通讯员刘勇
扫码关注公众号,专车上门免费约,全程热盘随时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