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市政府将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区县及市级部门印发《泸州市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根据办法中对三个区的考核,其中对“重污染天数”的考核中,将根据每月单日AQI(空气质量指数)>200的天数计算,每出现一天“重污染天气”,扣罚2万元。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中,激励资金将采取“等额预分、据实考核、一票否决、分档奖罚”方式处理。对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区,将分档处罚,当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超过年度目标值﹥12%,将一次性处罚60万元。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按照“等额预分、一票否决、据实考核”方式处理。
??对四个县的考核,则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在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市级部门,给予一定的激励资金。
??办法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及人员、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
??按照办法,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任务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的监测指标评价,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年平均浓度限值执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进行质量监督。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的监测,不得人为干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一经发现,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最重值(日均值)作为当日评价依据。
??据了解,各区县考核点位分别为:江阳区蓝田宪桥空气自动监测站和忠山环监站空气自动监测站(取两个监测站的平均值计算考核)、龙马潭区小市上码头空气自动监测站、纳溪区环境保护局空气自动监测站、泸县环境保护局空气自动监测站、合江县气象局空气自动监测站、叙永县中医院空气自动监测站和古蔺县住建局空气自动监测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