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儿童拟一律定罪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5-06-25
提要:??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有利于消除买方市场从源头减少拐卖犯罪发生??“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我赞成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定罪。刑法如果通过这一修改,对于打拐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助于消除买方市场,从源头减少拐卖犯罪发生。”??———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昨天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修订拟进一步...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

??有利于消除买方市场 从源头减少拐卖犯罪发生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我赞成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定罪。刑法如果通过这一修改,对于打拐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助于消除买方市场,从源头减少拐卖犯罪发生。”

??———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昨天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刑法修订拟进一步加大对收买被拐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删除收买被拐儿童免刑条款,也就是说收买被拐儿童将一律追究刑责。

??草案规定收买被拐儿童不能免刑

??前不久,一则“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帖子在网上引发热议,一定程度上反映民众对严惩拐卖儿童行为的呼声。

??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最高可判死刑,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对儿童无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少意见认为,当前对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量刑偏轻。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不追究刑责的规定,造成收买者存侥幸心理,使“买方市场”难以抑制,应取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规定,并提高刑罚。

??对此,昨天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再作调整。一审稿将“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议中有意见提出,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应对收买被拐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分开作出规定。

??二审稿中,收买被拐妇女的规定不变,收买被拐儿童一定条件下可以从轻处罚,删除“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这意味着,收买被拐儿童行为将一律受到刑罚,加大了打击力度。

??加重处罚是否利于保护被拐儿童?

??去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一个月内收到15000余人提出的5万多条意见。

??对于收买被拐儿童是否应当一律入刑,是否应当加重处罚,各方有不同看法。

??有意见提出,应当将从宽处理的规定都删去,或者进一步严格限制从宽处理的适用条件,比如主动帮助妇女儿童返回原居住地或进行解救。有意见认为,应加大对收买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刑罚上限由三年有期徒刑修改为五年或七年有期徒刑,还有意见提出“买卖同罪”,即收买者与拐卖者等同处罚。

??但也有观点认为,草案的规定表面上扩大了处罚范围,但实际上并不利于对犯罪的侦破,整体上看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能促进收买者善待被害人,因此不做修改更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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