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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维佳 瑞敏)买了套二手房,住进去才发现水、电不能正常使用,买主一怒之下将卖方告上法庭。近日,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一审判令被告刘某支付原告李先生给水电安装费3000余元。
35岁的李先生购买了刘某位于惠济区的一套三居室。 双方于2012年6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保证交房时配套上下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并完整交付。
拿到房子钥匙的当天李先生就搬了进去,但第二天李先生发现水管竟然不出水,电也不能正常使用。补交了近7000元费用之后,李先生才用上了水和电。李先生找到了原房主刘某要求赔偿。刘某坚决不支付安装款。协商未果,李先生将刘某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水电安装费应由被告负担,遂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李先生给水电安装费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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