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更注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2013-08-06
提要: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出台后,《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原办法相比,新规将原来的“拆迁”明确为“征收”,更加注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缩短征收审批时限  ...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出台后,《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原办法相比,新规将原来的“拆迁”明确为“征收”,更加注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缩短征收审批时限

  新规缩短了征收审批时限。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新办法提出,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日内发布冻结通告。

  明确征求意见期限

  新办法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提高最低补偿标准

  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即“使用面积34平方米”),拆迁人应当按照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逾期安置补偿明确

  新办法提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新办法将原来的“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明确为“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

  《细则》指出,过渡期限是指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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