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于去年4月底收楼,但开发商今年2月方通知可分批收楼,并表示只愿赔偿3年的物业管理费(详见南都2013年2月8日相关报道),南沙“蝴蝶谷”楼盘百余业主愤而起诉开发商按合同规定的每天按总房款0 .05%标准赔偿违约金。5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确已构成迟交楼,应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但业主们反馈称,事隔3个多月尚未收到应得的赔偿金。
二审维持原判
2011年5月,业主梁先生和南沙某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约57万元购买“蝴蝶谷”一套101平方米的物业,首付约17.6万,剩余40万元按揭贷款,开发商应在2012年4月30日交楼,若未按期交楼,每日按总房款0 .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等。
在2012年7月起,开发商开始告知业主,因楼盘前期的配电设计与竣工之后现南沙供电部门输电要求不相匹配,用电需要重新报批升级改造,因此耽误了交楼时间,并表示可于今年2月分批收楼,并愿意赔偿3年的物业管理费。梁先生及其他业主不同意,从去年9月起,陆续有百余名业主起诉开发商,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迟交楼违约金。在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开发商上诉认为,合同约定梁先生剩余房款40万元由其自行办理银行按揭,但梁直到2012年6月21日才付清全部房款,而开发商在此前已为其办好房产证。按合同约定的交楼补充约定,“若截至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第十日,乙方仍未结清合同约定的房款,甲方有权在确认乙方结清全部款项之日后的次月15日前向其发出收楼通知”,因而一审法院判决从2012年5月1日起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不合事实,应从具体放款后的次月15日起才计算迟交楼违约金。今年3月1日,广州中院进行二审审理。5月9日,中院判决认为,银行发放贷款的时间与开发商为梁先生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楼期限才收齐房款并无过错;维持原判。其他业主的情况也与梁先生类似。
法院称拍卖发展商房产才有钱赔
“我们从5月底就向法院执行局递交执行申请书,执行局7月初受理了,但到现在过去两个多月了,都还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梁先生表示,按照判决,涉案的百余名业主均获得10多万元的赔偿不等,而法院评估开发商名下的4栋别墅物业发现仅值600多万,远远不够赔偿业主们的近千万的迟交楼赔偿款。
对此,南沙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开发商的账号里暂时没有钱,所以要拿到拍卖款后才能赔偿。现已经查封了开发商的房产,并准备拍卖,“拿到拍卖款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但是一定可以拿到钱赔给业主的,只是要等一段时间。”开发商代理律师陈先生表示,案件终审判决后,一切交由法院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