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信息被严重误读,别有用心进行曲解于法不容

来源:中国网
2016-07-07
提要:这是一封由深交所在7月4日发出的监管函,函中再次表示在对之前京基信息披露的关注,同时表示“希望京基集团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

这是一封由深交所在7月4日发出的监管函,函中再次表示在对之前京基信息披露的关注,同时表示“希望京基集团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是一份关注,并非一份处罚。而这样的一份监管函的出现,却被部分媒体误读了,一时对京基不利的信息甚嚣尘上。这也引起笔者的思考,媒体能够绑架舆论吗?片面去解读相关公告、文件是否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纲领呢?

什么是监管函?

监管函和关注函一样,是沪深交易所常见的一个公函类别,披露出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内部治理不规范以及股东、高管增减持方面存在的问题。交易所发出监管函的频率相对较高,例如今年5月17日深交所发出12份监管函,包括零七股份、*ST烯碳、银润投资、焦作万方、华讯方舟等10家上市公司,其中黑芝麻独得三份。

而在以上三类问题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成为违规重灾区,约有三分之二的监管措施都是由信息披露违规或信息披露不规范所引发,2014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沪深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布的内容所梳理出的187条监管信息中,有近三分之二涉及信息披露问题。因此,这次深交所关于京基信批发出的监管函,只是对之前提出的关注函内容的进一步问询而已,目的也只是对京基信披工作的再一次提醒,并没有更深的用意。

媒体混淆概念

笔者翻查了深交所(2015)第550号关注函,其中问题一要求京基就个别媒体的报道信息是否属实进行答复,在第6条“除林志以外,其余12人均为京基集团旗下中低层员工”的回复中,京基回答“其中2人是京基集团员工”。应该说,京基很好地回复了深交所的这一问题,因为深交所只是问“均为中低层员工”这一事实是否属实,并非问“曾经是”,也非问“现在是”。京基回答“2人是”合情合理。而到了第二份关注函,也就是部分媒体称6月6日深交所发出的第二份关注函中,深交所的才要求披露京基曾经的员工,具体措辞是“林志、……等人是否(或曾经)为京基集团或其下属企业员工,如是,请说明具体人员的姓名、任职期间……”收到这份关注函后,京基也尽职尽责地披露了“温敏、陈浩南、杨开金等3人曾经是京基下属企业员工”的回复。

事实很明确,京基每次都严格按照深交所询问内容进行回复,并不如部分媒体报道“吞吞吐吐”, 更不是所谓的“交易所一问再问,康达尔一催再催”!深交所第一份关注函发自2015年12月,第二份关注函发自2016年6月,中间相隔6个月的时间,如果是一个深交所存疑、需要“一问再问“的事件,深交所会相隔如此长时间才发出来吗?

因此,一切都是康达尔在故弄玄虚,唆使某些媒体跟风起哄,事实也就被湮灭在舆论的喧哗中了。

用预测去代替判决

截至今日,个别媒体所作的判断都是基于捕风捉影的猜测,并没有任何的有权机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支撑。

如关于员工身份的推测,华超提供了一份资料想证明林志账户组的12名自然人与京基有关,并进一步推论出账户组人员的资金都可能来源于京基。但这根本就是一厢情愿的假设,这一切都是在证监会已经介入调查但是调查结果并没有正式出来的时候进行的单方猜测。这样的猜测既是对当事人的污蔑,更是对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权威的蔑视。

更为可笑的是,康达尔董事会肆意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从6月29日延期至8月30日,美其名曰避免京基身份瑕疵导致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实际上却是明目张胆地对法律关于股东基本权利相关规定的挑衅。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站在历史和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面向未来、面对挑战必须“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八个坚持,同时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高速发展的时点,用法律去规范市场行为,让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能心中有法,无疑具有更深远的意义。而这其中,媒体的态度和作用应该被充分重视——端正自己的态度,客观去了解整个事件,是我们每一个媒体人的责任。原文http://m.zp.china.com.cn/news-146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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