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
??近日,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对外公布《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建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及其附件文件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中提出,新建住宅和已建住宅充电桩位与车位配比均需达到10%以上,新建商业项目充电桩位与车位配比10%以上,已建的配比为5%以上;新建的办公项目充电桩位与车位配比为20%以上,已建的配比为10%以上。
??10大类建设项目均需配置
??在《意见》中,中山市将有望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意见》附件中还提到,中山10大类建设项目均需配置电动汽车充电桩,包括住宅、商业、办公、文体设施、医疗、公园、教育、交通、工业与仓储、社会公共停车场等。
??针对不同的场所,充电设施的要求也不同:例如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建设以换电、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专用充电设施;在商业、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临时停车位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同时,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等。
??建设项目须按《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标准》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其中无论新建还是固有住宅项目充电桩位占车位的总量需占10%以上、新建商业项目的需占比10 %、固有商业项目需占比5%等。
??充电桩建设有政策支持
??为了鼓励不同的单位、项目安装充电桩,该《意见》还专门列出相应的政策支持。其中除了对于符合国家、省有关扶持条件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以外,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而电动汽车充电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已出台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
??此外,充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对于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电力企业免收业扩费。而国土、规划等部门也在手续等环节上给予支持,包括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可结合原规划的加油加气站进行选址安排,对合建的充电设施,规划、国土部门将在规划参数确定、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支持;对经论证确需以单建方式建设的充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将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在土地供应上予以支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