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最新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内容规定以家庭为单位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60万元,职工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20%。
??文件内容如下: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参照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6次会议决议,结合省直实际,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调整:
??一、 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符合省直中心贷款条件,借款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在省直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以家庭为单位统一调整为60万元。
??二、 降低首付款比例
??(一)职工购买除存量商品房外的其它住房
??1.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20%。
??2.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30%。
??(二)职工购买存量商品房
??1.职工家庭首次购房
??①房屋建成时间未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20%、同时不得低于评估价的30%;
??②房屋建成时间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30%、同时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
??①房屋建成时间未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的30%、同时不得超过评估价的40%;
??②房屋建成时间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的40%、同时也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
??(三)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上笔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发放贷款。
??三、 简化贷款办理手续
??1.借款人、配偶、共有人缴存基数与实际收入差异不大的,直接使用公积金缴存基数代替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缴存基数总和的70%;
??2.借款人未婚、未再婚且独立购房(无共有人)的,直接使用公积金缴存基数代替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的缴存基数;
??3.借款人、配偶、共有人缴存基数与实际收入差异较大的,可以补充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含共有人)50%、同时不超过缴存基数之和;
??4.借款人配偶、共有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供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含共有人)50%、同时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基数。
??四、调整存量房贷款期限
??借款人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房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借款人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房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借款人购买存量商品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时间之和最长不超过40年。
??五、继续办理“商转公”业务
??考虑到省直职工实际贷款需求,继续办理“商转公”业务。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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