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记者詹琦)一市民与房产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近15年来却迟迟拿不到房产所有权证。记者昨悉,硚口区法院日前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武汉硚房集团公司协助办证,补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5000元。  1998年12月16日,市民张某与硚口区房地...
(记者 詹琦)一市民与房产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近15年来却迟迟拿不到房产所有权证。记者昨悉,硚口区法院日前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武汉硚房集团公司协助办证,补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5000元。
1998年12月16日,市民张某与硚口区房地产公司第五房管所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以每平米2000元价格,购买位于汉口民意上街3号的一套面积137余平米的商品房,张某一次性支付房款29万元。双方合同约定,由被告方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后再付清余款。但此后,被告方一直以相关材料在办理中为由,拖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999年8月6日,硚口区房地产公司更名为硚房集团公司,仍表示相关材料正在办理中,直到今年5月,被告明确告知张某无法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前不久,张某遂将该公司起诉至硚口区法院,要求协助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08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2月20日,硚口区房地产公司(现更名硚房集团公司)与武汉广宇实业公司(现更名武汉广汉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由武汉广宇实业公司,将硚口区房地产公司经营的民意上街3号6栋平房拆除,规划建设一栋综合楼,由硚口区房地产公司负责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
另查明,硚口区房地产公司第五房管所系被告下属二级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均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已按约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也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6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该院判决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补偿款,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