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保障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基本形成“租、售、补”相结合、具有深圳特色的“多渠道、分层次、广覆盖”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构筑保障性住房分配的“阳光作业”机制,实现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是深圳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基本原则和“生命线”。多项举措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了深圳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及后续管理的阳光透明和公开、公平、公正,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制度创新和阳光透明
深圳以顶层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为主要抓手,全面推进住房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先后制定实施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目前,保障性住房分配的每个环节都有制度保障,将保障性住房分配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在已出台《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从而在全市形成统一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平台,实现常态受理和依序轮候。同时,提供合理的住房保障预期,并实现保障性住房“以需定建”,促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实行保障性住房诚信申报制度,并将申请家庭的申报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在配售配租过程中,做到房源信息公开、分配方案公开、申请信息公开、轮候排序公开、选房结果公开。通过各环节信息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操作,从而保证分配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在住房保障政策制定过程中,广泛征集民意,汇集民智,最大限度地采纳各方意见。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会同各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关键环节除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外,还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机构、群众代表、媒体代表等进行参与监督。在分配信息公示环节,主动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
限制产权和严格监管
实行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制度。保障性住房在规定年限内不予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逐步建立保障性住房内部流转机制,实行内部循环、封闭运作。对新售出的保障性住房,买受人需转让的,应面向在册轮候家庭出售。
申请人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缴纳诚信保证金。其中,安居型商品房诚信保证金为人民币五万元,公共租赁住房诚信保证金为人民币五千元。若发现虚报、瞒报或伪造信息的,除没收其缴纳的诚信保证金外,还将依法严肃查处。
加强资格审核和动态核查。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之前或公共租赁房承租期间,将不定期对购买人或承租人资格进行抽查,若涉嫌虚报、瞒报、伪造信息,或取得完全产权之前购买了其他住房、承租期间存在6个月以上连续空置、擅自转租、用于经营性用途等违规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购买或承租资格,并可根据约定或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购买或出租住房。同时,对上述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公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修订《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骗购人最高可处20万元的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对骗租人最高可处6万元的罚款、10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十二五”期末,深圳竣工交付保障房21万套,加上原有的存量保障房,总规模约48万套。单靠市住房保障一个部门力量,难以完成繁重的后续管理工作。为此,《纲要》提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全市统筹、企业分类分层次运营和管理。如采取政府直接管理、委托业主单位管理、引入专业化管理方式,推行单位住房保障专员制度,强化单位在保障房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管理服务标准和评估机制,引导居民自我管理等。
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多部门联合审查,发现一单,查处一单。
2011年以来,先后召开了70余场行政处罚听证会,有2 6 1名弄虚作假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受到行政处罚;
先后开展了保障性住房专项执法检查、76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市场商品房家庭的“收房”行动;
依法纠正和查处桃源村“麻将房”事件;
立案调查多起涉嫌骗购和转让经济适用房的举报案件;
近日,已对前两次安居型商品房配售中涉嫌弄虚作假的3 2位申请人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