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违约 还想要回定金

来源:金陵晚报
2013-12-18
提要:  □金陵晚报记者陈燕飞  上周三《找房周刊》报道了一位市民卖房后发现买家没有在南京交过社保,中介承诺“补办”社保,交易无法进行让其很尴尬。报道刊登后,又有市民秦先生打入电话,表示自己也遇到了类似的事情,由于合同没有约定具体过户时间,现...

 □金陵晚报记者 陈燕飞

  上周三《找房周刊》报道了一位市民卖房后发现买家没有在南京交过社保,中介承诺“补办”社保,交易无法进行让其很尴尬。报道刊登后,又有市民秦先生打入电话,表示自己也遇到了类似的事情,由于合同没有约定具体过户时间,现在无法追究买家的违约责任。

 买家购不了房

  想要回一半定金

  秦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位于浦口的房子总价也就54万元,9月份收了买家1.5万元的定金签了合同,直接无进展。“因为是外地人,而且不在南京,说要凑钱,所以当时就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具体过户时间。”秦先生说,后来中介无法帮买家搞定新购住房证明,如今买家说不买房了,要他退定金。

  明明是买家违约买不成,反而还让秦先生承担一部分责任,让秦先生不解。“买家现在也没有明确表示不买了,但新购住房证明又开具不了,就一直悬在那里。合同在身,我又不能二次卖吧?不然我就违约了。”秦先生说,买家不仅不给违约金,还要他退一半的定金。对此,秦先生表示接受不了。

  律师:买家需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了解到,南京房管部门于上周又重申了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的要求,“拟购存量住房(二手住房)的购房人,需在房产登记测绘配图之前申请开具《新购住房证明》。买卖双方在办理登记收件时,需将《新购住房证明》作为登记要件提交登记机构受理窗口”。

  而开具新购住房证明则需提交申请表、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户口簿等,非南京户籍居民家庭还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律师表示,按照秦先生的说法,买家是外地人,且不在南京工作,这种情况不满足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的条件,在南京不能购房,所以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买家在自知不能买房的情况下依然坚持买房,过错在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中介,明知买家不能购房,还要“创造条件”为其买房,也存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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