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如果当年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两套公有住房(即房改房)的,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已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必须退出其中一套。日前,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就房改工作的后续问题,正式下发通知,明确单位将原购房款退回,款项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 &em...
如果当年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两套公有住房(即房改房)的,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已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必须退出其中一套。日前,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就房改工作的后续问题,正式下发通知,明确单位将原购房款退回,款项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
据介绍,自2000年1月1日起,广州市已停止按房改政策出售房改房,但部分房改房价款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缴清。市住房保障办此次明确,办理按成本价补交已购公有住房价款、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仍执行广州市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
按规定,如果当年购两套房改房,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已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必须退出其中一套。
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未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并且符合广州市1999年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的,允许按照1999年出售成本价评估标准补办换购或补购第二套住房手续,超标面积部分按接受处理时的市场评估价计价。
此外,要求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若在地方已购公有住房,可向原房改单位提出申请,经原房改单位同意,可按原房改购房价格返售已购公有住房。若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按规定将返购的住房移交市住房保障办。返售住房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参加地方的住房货币分配,已领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需一并将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款退回计发补贴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