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许多准二手房买家和卖家都很担心,今后可能会要多缴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办?对此,有税务部门人士表示,大家与其焦虑不如积极应对:根据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在计算房屋出售差价时,允许税前减除三类购置房屋的费用,然后再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房屋卖方能提供当初购置房屋时的各种有效凭证,就可以少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三类费用可以在计算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减除:
一是房屋原值。一般都包括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对于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房屋原值计算,该通知都有详细的规定,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减除。
二是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是合理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如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另外: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也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也可据实扣除。
目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对其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起点时间应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三者中取最早的一个来确定。
举例说明
110万房屋交易 扣除合理税费后 交个税5万多元
小王于1999年8月在广州市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的房改房,并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并支付房价款50万元,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为10万元,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10万元,总共70万元,购买这套房子还缴纳契税1.05万元,支付装修费12万元,实际支付住房按揭贷款利息1万元。后来,小王又自购一套商品房。2012年4月,小王将此房以110万元卖给小李。
由于该房产不是小王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小王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可按照据实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小王应纳税额=(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税费)×20%,其中:
房产原值为=50万 10万 10万 1.05万元=71.05万元。
合理税费:由于小王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的是小王的姓名,经税务机关审核,装修费用可以扣除,按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因此,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71.05万元×15%=10.6575万元。
另外,小王实际支付住房按揭贷款利息1万元,可以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这样,该套房合理税费=营业税及附加 住房装修费用 住房贷款利息=0 10.6575万元 1万元=11.6575万元。
这样,小王应纳个人所得税=(110万元-71.05万元-11.6575万元)×20%=5.4585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