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款遗赠“小三” 损害公德遗嘱应无效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3-11-07
提要:  在线律师:王锐(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女士:我与老公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2001年我老公认识一位年轻的女性张某并长期同居。2002年9月,我们夫妻俩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出售,获得100万元房款。2004年初,我老公因患肺癌立下遗嘱,将住房出售所...

  在线律师:王锐(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女士:我与老公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 2001年我老公认识一位年轻的女性张某并长期同居。2002年9月,我们夫妻俩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出售,获得100万元房款。2004年初,我老公因 患肺癌立下遗嘱,将住房出售所获得的一半所得即50万元赠与“小三”张某。同年5月,我老公去世,“小三”张某遂以赠与的书面遗嘱要求取得赠与财产的所有 权,请问张某有没有权利取得该财产?

  王律师:你老公的遗赠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张某无权获得该财产。所谓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的部分或全部无偿赠送给国家、 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并在该自然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秩序。又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来看,对民事主体的自由处分财产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在民事主体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道德发生冲突的场合。 你丈夫所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张某的行为恰恰与社会公共道德发生冲突,严重地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而,这种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你丈夫遗赠 给张某的财产损害了你的合法继承权。因此,你丈夫的遗赠行为是无效的,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不能取得该项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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