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解决方案不被接受
昨日下午,记者就覃女士的遭遇联系了其所在辖区的柳州市公安局大桥派出所,相关民警介绍,就覃女士遭遇的情况,他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提供了可行性的方案,但是当事双方都不能接受,原户主户口便一直没有办法迁出。
据民警介绍,当时接到覃女士投诉后,便对原户主做了相关工作,提出了将梁以及妻儿的户口落到其岳父岳母的户口,梁父梁母的户口则落入社区集体户,但是原户主对这个方案并不接受。此外,为了初步解决覃女士小孩入学的问题,民警还提出暂时让两家人的户口同时落到这套房产名下,而后再慢慢协商后续问题,但是覃女士对此方案也不同意。“双方对两套方案都无法接受,根据户籍管理办法只能建议他们进一步协商,或者走法律途径解决。”
民警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的规定,户口迁移采取自愿原则,公安机关也无权强制要求卖房人将户口迁移出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