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服务费高两倍 鸿园小区业主质疑物业乱收费

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2013-02-19
提要:  去年8月1日施行的《关于公布我市市内各区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35元/辆·月,可上浮10%。可是,18日有读者向本报反映,他们小区每辆车每月收取100元停车服务费。  □本报记者李培...

  去年8月1日施行的《关于公布我市市内各区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35元/辆·月,可上浮10%。可是,18日有读者向本报反映,他们小区每辆车每月收取100元停车服务费。

  □本报记者 李培乐

    小区停车服务费一月100元 远高出基准价格

  刘强(化名)是泉景天沅鸿园小区的业主,他在购买房子的同时也买了车库。虽然购买车库价格不菲,可是他每月还得交纳停车服务费,而且这个费用还不低。

  “我们小区每辆车一个月的停车服务费是100元,这也太高了!”对于这样的价格,刘强说他接受不了,就找到了物业,并且提到了去年8月1日实施的规定,“他们回答说,规定是规定,他们不管,公司领导的硬性规定就是100元。”刘强说,他觉着物业的做法有些霸道,既然市里有规定,就应该按照规定来。

   物业:签合同在先,应该按合同收取

  就此,记者也联系上了小区的物业,该物业的傅主任接到电话后,确认了此事,说他们小区确实按照每辆车100元/月的标准来收取停车服务费,并且从2009年就一直是这个价格。

  对于济南市相关规定中的基准价格35元/辆·月,傅主任表示,“不能说国家定了什么政策就执行什么政策,我们签订合同早,在2012年1月就与业委会签订合同了,合同规定停车服务费就是100元/月。”

  她说,因为签订合同在相关规定实施之前,因此就应该按照合同执行。

    物价局:原合同没到期 按原合同执行

  《关于公布我市市内各区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车位租赁、停车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为此,记者联系上了市中区物价局投诉中心,该中心的张先生说,他已经不止一次接到类似的投诉了。

  “为了这个事情,我们专门反映到市局,市局又找到法制办,对条文进行了斟酌,最后决定在去年8月1日前和物业签订合同的小区,合同没有到期的按照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重新签合同的按照规定办理。8月1日以后入住的小区按照通知的基准价格执行。”张先生表示,对于泉景天沅鸿园来说,有合同签订在先,就按照原合同执行。

  对于物价局的这个说法,刘强提出了质疑,“有了规定就应该按规定办,为何还要等到合同到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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