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政策出台,自今年9月12日起,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将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上市交易或者回购,这让不少人有机会实现夙愿。
其实,全国已有多个城市出台此类政策,例如北京、济南、重庆、成都等等,当然每个城市相应的经济适用房买卖规定各有不同。本期小编整理一则买卖经济适用房的案例供大家借鉴。
【案情】
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张某将其所有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该房的转让价格为40万元,王某在签订协议时支付张某购房款33万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张某协助王某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在之前将房屋腾空交付。
王某依约于当时向张某支付了购房款33万元,但到协议日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时,张某说经济适用房末满5年还不能出卖。王某索要购房款,却被张某拒绝,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协助办理过户或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张某所有的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依照法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取得产权后的5年内只拥有有限产权,不得进行处理。故张某无权处理诉争房产,其与王某签订的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因双方对该协议的签订具有同等过错,对于王某的损失可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计算,由张某和王某各半负担一半。
【律师评析】
因张某居住不足5年,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故不得进行处理,所以张某和王某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从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看,双方明知交易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还签订买卖协议,因此,他们对该协议的签订具有同等过错,法院判决由张某和王某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负担一半是适当的。
【房产老娘舅】
在准备买卖现有的经济适用房时,一定要核对好完税凭证或房产证的发证时间,经济适用房在住满5年之前不允许按照市场价出售,即使签订协议也是无效的,对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时,可以根据目前市场的价格为自己的二手房定价,但在交易完成时,原房主需要补交一定金额的综合价款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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