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卖家)未满5年14万元满5年且唯一0元个人所得税(卖家)未满5年2.5万元满5年且唯一0元国五条细则实施后18万元未来以差额的20%征收个税,且参照以往的认定标准
自‘新国五条’政策发布后,新政关于房屋转让按售房差价征收20%个税成为促使二手房成交过户出现高峰的导火索。各地各大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头攒动,人们希望赶在地方细则出台前完成房屋的买卖交易,从而规避新政所带来的额外房屋交易税费。更是有购房者为赶搭‘末班车’购房避税而各出奇招。这些购房‘奇招’是否存在风险,早报记者连线房地产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案例1
先过户后办贷款
由于担心地方细则的出台以过户日期为准,所以有购房者选择在贷款手续下来之前就开始走过户流程,以抓紧时间,避免地方细则出台后多交税款。
陈小姐是在新“国五条”新政细则出台后一天去中介看房子的,由于是刚需所以希望能在地方个税征收前赶上这趟“末班车”。很快她就看中了一套市中心两室户的房源,卖家也同样希望能够在个税政策操作细则出台前赶快完成交易,于是双方便在两天内签订了购房合同。
由于陈小姐购房还需要通过银行贷款,但申请贷款的审批流程通常要两至三周时间,所以卖家担心可能出现的政策风险,提出在贷款手续下来之前就开始走过户流程。然而过户时,如果是通过贷款购房的需要出示银行的贷款审批证明,只有一次性付款交易不需要这项证明的。也就是如果需要提前完成过户,就需要将合同变更为一次性付款的购房合同来操作。陈小姐疑虑操作是否可行。
律师解答:
关于购房抵押贷款,银行实施严格的审批程序,如核查购房者的资格、所购房屋的产权信息以及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比例等。如果买卖双方将购房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的(即形式上看无需贷款),则恐怕将无法通过银行的审批。
如果购房合同中的付款方式还是约定为分期付款,且在签署购房合同的同时向银行申请了购房抵押贷款,但在贷款审批下来之前买卖双方即先行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目前房产交易中心的操作,在此情况下交易中心将不再单独受理该房屋的购房贷款抵押登记申请。
如果买卖双方在过户登记并取得产证之后再向银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的,则不符合购房抵押贷款的要求,无法通过银行的审批。
因此,如果交易双方在取得银行贷款审批之前贸然过户,由于贷款难获批准,买方的付款履约能力得不到保障,对买卖双方都会产生很大的风险。
案例2
房产证去名
还有一些人选择以将房产证中的家庭成员去名的方式避税。
赵女士家有两处房产,近期正打算将其中一套换成大一些的房子给已经成年的儿子居住,然而产证上一家三口的名字都有,中介提醒赵女士,这样的情况未来房子在交易时很可能要征收20%的个税。建议其分别将两处房产的产证改为夫妻和儿子分别持有以避免即将出台的地方交易个税细则。家庭成员之间的“去名字”,将原来共有房屋变为一人独有,也就是成为家庭唯一住房,这样是否可以避税?而“去名字”的成本又是多少?
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谓“满五年”的日期是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发证日开始计算的。
其中夫妻更名、法定继承以及直系亲属间赠与是可以追溯的而不需要重新计算日期,买卖的话需要重新计算日期。但赠与等“去名”方式可能会产生契税、公证费等其他费用。
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所谓“去名”是转让其房地产份额并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法律程序,会因转让方式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负。如果选择买卖方式,应当按照现行有关房屋转让交易的税收政策依法缴纳交易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等;如果采用赠与方式,根据相关规定,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仅需缴纳赠与部分的契税,但请注意因受赠取得的房产在再次转让时的税负相对较高。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目前有关限购及房产税收的政策,在计算房产数量时,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因此,在这个“家庭”定义范围内的主体,即使从某套房产的产证上去掉,该房产还是会被视为“家庭”房产,如果被“去名”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就无法实现“家庭唯一住房”的目的。对于前文定义的“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成年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在其从原住宅产证上“去名”之后,原住宅不计作其名下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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