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法任 姬鸿雁 钟红敏 房屋中介公司与看房人签订《看房确认书》并带其看过房后,看房人通过另一房屋中介购买了该房屋,房屋中介公司以看房人“跳单”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近日,斗门法院认为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看房确认书》为格式条款,明显加重看房人责任,属于无效条款,判决驳回房屋中介公司诉讼请求。
不通过该中介交易 收双倍佣金
去年10月,金女士想买一套二手房,找到珠海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向金女士推荐了一套位于斗门区井岸镇的房屋,双方签订《看房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中介公司为金女士提供看房服务,签订买卖合同当天,金女士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成交价的2%作为佣金;同时,金女士购买该套房屋,只能通过该中介公司成交,不得与其他中介公司成交,不得与卖家私下交易,也不得以亲属、朋友等名义通过其它途径成交,否则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成交价的4%作为服务佣金。
老公另找中介成交 被索赔1.6万
中介公司带金女士看房后几天,金女士的丈夫陈先生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与卖家签了房屋买卖合约。之后,中介公司多次向金女士讨要佣金,均遭拒绝。今年5月,中介公司将金女士夫妇告到斗门区人民法院,认为他们违约,索取违约金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与金女士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内容为格式条款。当中关于买房者不得以亲属、朋友等名义通过其它途径成交的约定,严重限制买方的自由交易选择权,明显加重买方的责任,条款无效,判中介公司败诉。
[说法]
可约定收取合理委托费
法官提醒,中介可以另外约定委托费用,即使最后不能促成房屋交易,委托者也应为所享受的中介服务支付一定费用。
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林叔权分析,目前类似的“看房合同”在购房时十分常见,类似案件也常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中介的房源信息应当得到保护,尤其是“独家委托”,买家跳单也确实给中介带来损失;但损失也不至于到成交价的4%这么多,收取合理的委托费是比较好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