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广州市规划局了解到,为增强《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日前广州市法制办和广州市规划局组织召开了专题座谈会。
广州市人大代表王河,政协委员黄淼章、张季超,法律、文物、规划、建筑界专家朱最新、刘文静、陈玉环、汤国华、林兆璋、史小予、温春阳、冯江、张智敏,以及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历史文化遗迹业主代表等应邀参与座谈,市文化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部分区人民政府也参加了会议。会上,专家、代表、委员及各单位代表都从自己所在领域的实践或者专业角度对《保护办法》(草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会上,广州市副市长王东表示,当前,全社会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日渐增强,为了加强保护,是否考虑降低门槛,合理扩大保护的范围。比如,年限可能也要宽一些,考虑将一些近现代优秀建筑也纳入。此外,建议重点讨论历史建筑的预保护政策以及重申拆除许可,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建筑拆除,设定许可制度,以避免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被误拆。
广州市规划局局长李明透露,争取今年出台《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加快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对994处地块、20000余栋建筑进行了实地踏勘和拍照,初步筛查出一批优先推荐历史建筑线索;从规划编制源头抓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如近期开展2 3 9发展平台规划中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内容。广州还结合村庄规划的全面开展完成了90个传统村落的调查、登记工作,优选18个传统村落申报中国传统村落,1个传统村落(塱头村)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李明还指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相对文物是新事物,急需加快制定《保护办法》以提供法规制度、执法力量、联动机制、保护资金等保障。会后,市法制办将会同市规划局认真研究和吸纳意见,尽快提请市政府审议,出台办法。
会议讨论
进入门槛年限建议放宽至30年
《保护办法》(草案)规定了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其中以“建成50年以上”为基本的年限标准。建筑界专家汤国华认为这个门槛较国家的标准严格,建议放宽,扩大保护范围。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冯江指出,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期间,集中建设了一大批代表性的岭南风格建筑,建议认定标准改为建成30年以上,认定权限也建议下放到区县一级。另外,广州城建史非常重要的特点是,明清以来的乡村建设非常发达,民国更是广州的黄金时期,且岭南派建筑是中国现代建筑的中坚力量。
认定程序过长建议分级或简化
《保护办法》(草案)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候选名录报经市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予以保护。其中,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还应当同步报省人民政府核定。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单位、保护责任人以及公众的意见。
政协委员黄淼章认为,保护名录认定的程序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报省政府核定后公布,程序太长,不利于保护,而且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不符,应该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程序,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省政府备案。黄淼章委员还提出,也可以转变思路,直接纳入区级登记文物线索,实现快速保护。市名城委专家陈玉环则提出,《保护办法》可以考虑参考文物保护单位分级审批和管理,如分为市、区两级,相应简化程序。
“预保护”1年或对开发商太苛刻
《保护办法》(草案)对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创设了预先保护制度,规定预先保护期限为一年,这个制度包括三个措施:预先保护期内“反拆除”;濒危个案紧急申报,有损毁危险的濒危建筑,政府可以直接纳入保护名录;房屋拆迁许可延期或者房屋征收前“大普查”。
与会专家均认为这个制度是非常好的制度,并对预先保护期间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合法权益的保障等进行了讨论。部分专家认为预先保护期限以半年为宜。
广州市城市规划协会常务副会长史小予表示,妙高台就是处于报历史建筑名录过程中,被拆掉了。但也有专家认为预保护期限1年对开发建设单位来说,时间有点长,对开发商是不是太苛刻了?目前专家还正在积极讨论是以半年为时限还是1年为时限,最终时限有可能还会调整。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预先保护而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的,确实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也会依法给予补偿。
专项保护资金要明确补助标准
《保护办法》(草案)规定了政府设立专项保护资金,鼓励社会成立保护基金。黄淼章委员认为,专项资金的具体比例或者数字建议明确,才能将资金落到实处。建筑界专家刘文静建议细化专项基金的使用,明确申请批准程序及补助标准。将来还可出台一些配套制度,以行政指导的方式鼓励设立以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为宗旨的民间基金会,甚至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做半官方半民间的基金运作。还有,鼓励历史考古和文化方面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人都可以参与进来。
重罚、恢复原貌及行业资质管理等多管齐下
与会专家、代表一致认为,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对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坏历史建筑、预先保护期内建筑的行为,应当加重罚款,恢复原貌,结合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业资质管理等手段,让保护责任人“不敢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