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12月31日交房,但是现在园区路面都没铺呢,开发企业就急匆匆地通知业主领钥匙了。”昨日,记者了解到,近日不少楼盘都集中交房,有的甚至打了不少“提前量”。对此,市房产局相关人士表示,除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及施工年限和施工季节性等因素外, 部分提前交房企业不排除是为了“转嫁”第一个采暖期取暖费等嫌疑,提醒买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核对,看看开发企业是否真正达到了“交房标准”。
众多开发商集中交房
据介绍,不少大型房地产项目年底集中交房,与施工年限和施工季节性有一定关系。很多楼盘施工时都会避开温度低、建筑工人回家过春节的冬季,而是选择天气回暖的春季开始,而一个项目从开工到完工以及收房,都有严格的时间安排,开发商在完工后一般就开始进入交房程序,这个时间恰好是冬季。
不过,对于一些提前交房的开发商,业主收房时可得多加小心。目前鞍山市供热管理办法中规定,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 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因此部分开发商急忙交房,不排除是为了减少企业开支,而让业主自己承担相关费用的可能。”市房产局相关人士表示。
业主最好别心急收房
市房产局相关人士表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商品房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应以电话、邮寄或媒体公布的方式,正式通知业主收房;购房者应在获悉 收房通知的一定时间内,及时收房,并做好收房的相关准备工作。而收房时,买房者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应当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看房屋水、 电、通讯、道路等是否达到合同上约定的标准,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另外,买房人一定要坚持先验 房、后收房,才能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对房屋情况无法判定,可在房屋交接验收单上注明,“室内情况不清楚”、“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将验房中的所有 问题书面呈递给开发商让其签收,避免留下后患。业主在物业领取钥匙后,从法律角度可视为正式收房。业主可以携带相机(最好照片上带有日期),对验房中的问 题进行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