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8月26日早上,河南省登封市绿趣园公园门口,一名中年男子在“摆摊送小孩”,称5个孩子都是自己亲生,因无法解决户口才送人,目击者怀疑他是在“卖儿”。该男子是否“卖儿”难以确定,但他所说的没有户口理由则完全可能成立。
长期以来,有没有户口是中国社会的一道堤坝,这道堤坝制造了一个黑户阶层。曾有一名比较熟悉以往农村社会的学者问我:“中国目前没有户口的人口估计有多少?”我凭经验说,现在比20年前应该少多了。没有户口的人口主要是儿童,数量减少原因是“赎身”,孩子到一定年龄后为了取得“公民”身份,父母不得不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为孩子进行身份“赎买”。
“赎买”并非人人可以做到,一来要有支付能力,二来也要有渠道,于是,一些孩子即使进入青年时期,也依然无法得到身份。没有身份的孩子年龄越大,其作为黑户阶层的痛苦就越深重,人生悲剧也就越多。仅以这些年见诸媒体的个案来说:2009年9月1日,陕西商洛14岁女孩小敏因为没有户口不能报名入学,服农药自杀;2013年7月,四川叙永县16岁女孩蔡艳琼由于没有户口不能参加中考而自杀……
这仅仅指的是一个人出生以后不能有户口,并非有了户口而需要迁徙等造成的“没有户口”困境,因而,其中涉及到的原则,就是社会的最底线制度,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最基本底线已经被突破。当一个人在中国的土地上出生,且其父母为中国公民,不管他是如何出生的,是超生、私生还是其他,他都是天然的、生而即是的中国公民,这是人人生而有之的天然权利。这是不可剥夺之自然法权,国家法如果试图将该权利纳入自己的体系,就只能形成明确维护和捍卫该法权的法条,而不能形成曲解、限制和剥夺该法权的法条,不然,无论法条的形成、通过、颁布遵循了怎样的正义程序,都只是非法之法。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这两个法条都无问题,肯定了每个中国人都具有国籍,人人皆为公民。但是,《户口登记条例》则为剥夺公民身份权打开了大门,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问题出在两个方面:一,户口登记被规定为了公民义务,而不是被规定为国家同时不可推卸之责任和必须执行之义务;二,户口登记需要符合“规定”,从而,就有了准许与不准许的问题。
这样,当一个人出生,他是否被国家法承认为公民,需要他及其监护人单方面努力,国家并不必须给予承认。即使他及其监护人进行了努力,也还要看他是否符合“规定”———这些“规定”即使随心所欲、任意所为,他及其监护人也只能服从。于是,通过“规定”,就出现了一个黑户人口阶层。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