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购买了博罗某小区一套单元房,拿到房产证后发现,房产证登记的套内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3.88平方米。曹女士遂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退还多收取的房款。近日,惠州(楼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须返还曹女士超付房款12776.8元。
业主:套内面积缩水3.88平米
2007年7月24日,曹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博罗县城某房产,建筑面积为137.34平方米,套内面积118.03平方米,分摊面积19.31平方米。该房屋按套内面积计算价格,单价为3292.99元/平方米,总金额388672元。合同约定,若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将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面积差异值超过±0.6%的,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曹女士于2010年9月拿到房产证后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38.0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4.15平方米。经计算,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3.88平方米,面积差异值达3.4%,远超0.6%。
为此,曹女士多次向开发商主张退回多收的购房款,但开发商拒不赔付。2012年7月11日,曹女士向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被告交付给原告房屋的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返还原告多付的购房款,应退款额为12776.80元。
开发商:套内面积少但公摊多了
判决后,开发商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发商认为,虽然套内建筑的房产证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3.88平方米,但共有分摊建筑的房产证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多了4.6平方米,而整套商品房的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比房产证登记建筑面积多出0.72平方米,这是由于预售测绘错误而非恶意修改建设规划导致的结果,故不应退还3.88平方米的房款。
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套内面积误差超过3%的部分才多退少补。
法院:判开发商赔12776.8元
惠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开发商并未提交任何依据,证明公共分摊面积比约定面积多出4.6平方米。且即使上诉人提供了证据,亦不能以此作为其无需依合同约定提供套内面积实足为118.03平方米的房屋给被上诉人的理由,故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开发商与曹女士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仅约定如果套内面积差异值超过±3时,买卖双方的处置办法,并未约定如差异值只是在超过±0.6%(不含)至±3%(含)之间时,上诉人将不作任何补偿,因此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该案的二审法官邓耀辉认为,按套购买商品房的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与开发商协商好,在合同中补充约定产权证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处理办法。这里所说的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可就不同的面积约定不同的处理办法。比如分摊面积增减房价不变。套内面积增减,在一定比例内,据实结算,单价按总房价除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面积增减在比例内的,购房者可以退房,不退房则多退少补等。信息时报记者 梁浩烨通讯员 潘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