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卖“便宜”了不甘心 卖方要加价10万才过户

来源:新浪地产
2015-09-18
提要:??9年前,袁某买了付某的拆迁安置房,因为产证没有下发也就没有过户。9年后,产证下来了,房价也涨了,付某就后悔了。付某要加价10万元才肯过户,袁某却死活不乐意。??因为拆迁,付某一家获得了3套拆迁安置住房。2005年11月1日,袁某和付某、毛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0.1万元的价格买下其中一套1...

??9年前,袁某买了付某的拆迁安置房,因为产证没有下发也就没有过户。9年后,产证下来了,房价也涨了,付某就后悔了。付某要加价10万元才肯过户,袁某却死活不乐意。

??因为拆迁,付某一家获得了3套拆迁安置住房。2005年11月1日,袁某和付某、毛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0.1万元的价格买下其中一套104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并支付了28.1万元购房款,约定余款2万元在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到袁某名下后付清。合同签订的当天,房子就交付给了袁某夫妻俩。

??2014年5月,房屋的房产证下来了,登记为付某、毛某及二人之子小付共同共有。但当袁某要求付某协助过户时,付家认为目前房价大涨,自己“卖亏了”,提出要加价10万元才配合过户,不然的话,

??没得谈。可袁某想不通,自己凭啥要多给那10万元呢?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袁某夫妇便把付某一家三口告上吴中法院,要求三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并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但三被告以卖房时没有征得15岁儿子小付的同意为由,提出合同应该无效。

??那么付某夫妇在处分房屋时是否有权代表儿子小付?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吴中法院审理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小付尚未成年,付某、毛某作为小付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小付处分财产,如小付认为其父母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可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原告袁某与被告付某、毛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因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定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十日内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原告名下,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原告在办妥过户手续后的3日内支付购房尾款2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信守合同既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在近年来房价飙涨的大环境下,付某一家要求加价的主张看似“合理”,但却违反了合同,违背了契约精神。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新浪地产微信分享